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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园林绿化

发布时间:2024-02-11 2:30:38

  1. 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2. 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地区被誉为雪豹之乡,当地的气候有什么特点?
  3.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0修订)

一、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971-5317408,公司邮箱253344635@qq.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4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

公司介绍:

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2002-04-09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玉树县结古镇扎西大同南路18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扎西才吉,注册资本15,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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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地区被誉为雪豹之乡,当地的气候有什么特点?

当地的气候昼夜温差是很大的,早上还穿着t恤,到晚上就穿羽绒服了。能达到零下10度左右。

三、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保护、规范使用、促进发展、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和藏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监督检查公共领域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协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藏语言文字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和互联网中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

(三)指导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教育教学、新闻、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等工作,组织编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以下称藏汉双语)读物;

(四)协同文化部门保护和抢救以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五)推进藏语言文字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

(六)协调、指导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开展藏语言文字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七)协调处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藏语言文字相关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其他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执行职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藏族公民提供翻译。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培养和配备通晓藏汉双语的工作人员,建立藏汉双语学习使用激励机制,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工作人员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自治州、县(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不知晓藏语言文字日常用语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七条 自治州在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考生可以使用藏语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招聘熟练掌握藏汉双语的人员。第八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同时使用规范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一)自治机关公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

(二)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公文文头、网站名称;

(三)向农牧民发放的时事政治、政策、法律法规、科普、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材料;

(四)因公共服务需要,设置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

(五)藏族特需用品的名称和说明书;

(六)公民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件;

(七)其他应当同时使用规范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的事项。第九条 有下列使用藏文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公文文头;

(二)命名和更改藏文地名;

(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名称和说明书;

(四)公用设施标志牌;

(五)其他应当审定的情形。

前款使用藏文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审定申请时,应当提供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相对照的材料和样式。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定,审定前交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对藏文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第十条 使用藏语言文字撰写或者制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等,应当使用规范的藏语言文字。

公开出版或者播出的藏语言文字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在出版或者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其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等情况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